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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的阴险伎俩你知道多少

发表于2011-08-05

开发商的阴险伎俩你知道多少

“强盗条款”出现在哪些环节
  “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买受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缴付定金贰万元。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还”……相信有过购房经历的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和字眼不会感到陌生,这些都是地地道道的“强盗条款”。
  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五个环节上最容易出现“强盗条款”。这五大环节分别是:
  1.在宣传环节上做夸大和虚假宣传,但又规定对这类销售宣传不承担责任
  如规定:
  “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
  或者规定:
  “所有事项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
  实际上就是做了承诺,但不保证兑现。这些销售宣传一般都涉及开发商对当事人所做的有关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明确说明和具体允诺,对购房者决定是否购房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但事后开发商以这些细节需要政府批准为借口,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并转移矛盾。而“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又为开发商为自己以后单方面修改合同或变更合同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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