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土地使用权
- 发表于2013-08-05
房屋的权属于权的一种,不存在年限问题。
商品房所占用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
- 发表于2013-08-29
原来是这样啊,不看不知道
- 发表于2013-09-05
今天才算是真正的了解了,谢谢楼主朋友啊
- 发表于2013-09-12
今天中午还看到新闻谅解人为争夺房产证而相互厮杀
- 发表于2013-09-16
不都是70年吗
- 发表于2013-09-24
这个东东楼主讲的真好啊 对大家都是很实用了
- 发表于2013-10-23
住宅是70年
- 发表于2013-10-23
商铺是40年
根据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其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因此,开发商所售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限只有70年。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