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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北京公共场所建筑安全 将每5年评估一次

发表于2011-07-21
由北京市住建委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记者昨天获悉,《办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满30年后每10年评估一次。

《办法》规定,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建筑物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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