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如何防止房屋面积缺斤少两呢?
- 发表于2011-09-21
针对房产“面积缩水”问题,最高法院在2003年3月通过并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发表于2011-09-21
以后一定要测量!
- 发表于2011-09-21
这个问题好像蛮严重的
- 发表于2011-09-21
找专业人员重测
- 发表于2011-09-22
大家都要重视这个问题,开发商最爱在这些事上做文章!
- 发表于2011-09-22
持续关注中
- 发表于2011-09-24
好帖!
- 发表于2011-09-27
严重缩水
- 发表于2011-09-28
自己盖
所以买房后,大家一定要找专业人士重新测量面积!
在近几年央视3·15晚会的投诉统计中,“面积缩水”也成为房屋投诉焦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