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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真正的物业费收取标准 物业费强制执行的妥与不妥

发表于2011-11-01

一、入住后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或面积缺斤短两,可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首先我们要认清两种法律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关系,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房屋质量问题与面积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由于商品房买卖而产生的,与物业管
 
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决,如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则构成了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
 
作为业主,一定要注意住房消费过程中的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出现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房屋交付时存在这个问题之外,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希望业主能够辨清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互相推诿,应该让承担责任者无法推托,以便业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发表于2011-11-01
此外,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主干线,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由此,开发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费用,而在实际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气入户费不合理的,业主可以拒交。
发表于2011-11-01

四、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而限制其出入小区吗?
 
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有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了限制业主进出小区的做法,这是不对的。
 
业主基于物业所有权人的地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因此有权自由进出其所在的物业小区,其他人无权妨碍其行使所有权。业主自由进出小区是所有权派生的权能之一,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妨碍业主对所有权的行使。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是业主的违约行为,但与业主进出小区的物权并无关系。将二者联系在一起是不正确的。
 
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不交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行为所能采取的措施是有限制的。在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发表于2011-11-01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小业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
发表于2011-11-01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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